• 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陈志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2-17 17:20:02 人气:32 加入收藏 标签:

      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不仅能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 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它来自于以往对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等同 的概念,放贷者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 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 什么高利贷会形成?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宣布为 非法。这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 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 “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 “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历史学家方行发表在《清史研究》 1994年第3期的文章也对高利贷做了一个解释。事实上,高利贷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 风险性,以及不同的投资品种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差异。当我们界定借贷的合理利率时,不能以诸如20%的个人愿望作为标准,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债务交易契约 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以及此前的执法水平低下、产权和契约保护不可靠的社会环境下,投资者因交易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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