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程

    全联并购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会的名称是全联并购公会。

    第二条 本公会是由并购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公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公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

    第八条 本公会党组织在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公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公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公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党组织意见建议会长办公会应予以尊重。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九条 本公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公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并购行业相关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关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根据授权,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之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主要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与并购行业相关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团体会员主要指与并购行业相关的行业公会、乡镇街道公会、异地公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公会的章程;

    (三)在本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公会活动并获得本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本公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公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公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公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副会长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副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八条 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公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公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公会秘书长设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公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会长会决定。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公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一条 本公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理事长、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会长会决定;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公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公会不团结导致公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对公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经会长会提出应予解职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受本公会会员监督。会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解聘意见;

    (一)有20%以上会员或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罢免、解聘要求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后,由本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会设立监事会,是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如有损害本公会利益以及利用公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公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公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本公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公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公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条 本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