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以“并购纾困助力双循环”为主题的第十七届中国并购年会在京隆重举行。年会通过中国网、中华工商时报、新浪财经、网易财经、腾讯财经、凤凰网、湖北广电长江云、新浪微博等主流媒体展开直播,全平台观看人次突破410万。
本届年会特别设置了十场分论坛,分论坛采取线上播出的方式,可在中国网、中华工商时报、新浪财经、网易财经年会专题页面线上观看。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在线收看中国网“商会调解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分论坛视频)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七届中国并购年会在京举行,其中并购调解委员会承办的“商会调解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分论坛同步开启。全联并购公会顾问、并购调解委员会主任刘红路,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贾东明,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叶小忠,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高树,从商事调解的法理基础、企业合规经营、深圳前海的率先实践等不同角度进行专业解读。以下为本场论坛的观点集萃:
主持人刘红路(全联并购公会顾问、并购调解委员会主任):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去年由中国等46个国家首批签署的《新加坡公约》已于今年正式生效,商事调解作为诉讼、仲裁之外的一种经济纠纷解决模式正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并购是当代社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因其涉及领域广、交易金额大、专业性强,与商事调解尤有密切的关系。为此,在并购公会会长、秘书长指导下,我与白莲湘总法律顾问商议,在年会期间组织了这场分论坛,特别邀请了贾东明主任、叶小忠主任和高树理事长等三位重要嘉宾参与,分别从商事调解的法理基础、企业合规经营、深圳前海实践三个方面,围绕商事调解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对并购企业的健康发展能有所帮助。
贾东明
贾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大家好,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等有关法条和大家进行交流。《民法典》是今年5月28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民法典一共有七编1260条,内容非常丰富。其中第一编“总则”和第三编“合同”里面对不可抗力制度、情势变更制度都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两个制度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都密切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很多企业可能受到疫情的影响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纠纷,都会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适用。
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国家《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当中都有所规定,《民法典》继承了原有的规定,在“总则”第180条阐明了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时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合同”编里对“总则”第180条又做了具体规定,体现在违约责任第590条。这里面讲了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有的是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是影响了合同的部分履行。也就是说部分还可以履行。比如能够保证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因为有不可抗力,要推迟履约时间。所以,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来看待你的责任是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这里面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有一个要求,要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减少对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损失。企业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相关的证明。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或仲裁时,你要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交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据,这是对当事人的要求。在民法典“合同”编里也规定了合同都应当按期履行。而不可抗力的发生,一定是合同到期之前发生的。
举个例子,我们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之后,按照政府的防疫要求,企业要停工停产,产品生产不出来,合同原来约定的产品内容:质量、数量、价款仍不变,只是不能现在不能按期交货。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要求,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再比如运输合同。有的城市疫情期间封城了,特别是武汉,车辆不能进出,合同履行不了,实际上是受到了抗疫期间政府的要求,可以把它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情形,免除企业的一些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一个制度叫情势变更制度,它和不可抗力不同,是我国第一次作为法律规定写到《民法典》中,具体见“合同编”第533条。这个制度主要是讲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后来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见不到的,如果我们还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利益上的不公平,就是双方利益会产生重大的失衡,按照情势变更制度,允许我们当事人之间重新协商,要么变更合同的内容,要么是解除合同。当事人如果协商不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来为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一个新的平衡。
比如说在疫情期间,有的餐饮企业是租房经营,原来客流很多,收入很好,利润都不错,但是疫情期间政府提出来不聚餐,自然客流量会变少,收入也变少了,可房屋租金没变,这时候就产生了新的不平衡,要根据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内容,出租方可以降低租金,也许租金已经交了半年了,交了一年了,也可以延长租期,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原有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
“情势变更”一定要和商业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盈亏问题相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该是企业自己承受的利益损失。1999年《合同法》起草的时候,草案原来写过情势变更制度,当时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怎么区分,当时正好赶上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汇率大幅度变化,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这到底算商业风险还是算情势变更?没有形成共识,所以没有写进《合同法》。经过这几年理论研究越来越充分,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不少经验,我们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认识比原来清楚多了,现在写到《民法典》当中是比较合适的。现在国际上一些条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写了情势变更制度,包括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也都写了情势变更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法规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异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共同点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同点也很清楚,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导致了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全部或部分丧失,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情势变更是合同的基础条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只不过在双方权利义务上面造成了一个很大的失衡。这是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不可抗力讲的是不能履行合同,叫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要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大小,是部分承担还是全部不承担,但其落脚点在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豁免了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而情势变更讲的是遇到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大家还可以坐下来商量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达到当事人权利义务新的平衡点。这种形势下,商事调解就是在诉讼、仲裁之外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当中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加以运用。
叶小忠(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今年以来整个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对企业的压力也很大。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帮助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到六月底,全国已经减免了企业缴费5769亿元,缓缴的社保费是43亿,应该讲,为企业的活力增强提供了一个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从企业本身讲,经营越困难,发展越困难,我们越要重视合规管理,而不是为了发展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越来越多的后遗症。今年以来,整个中国的企业面临的内外合规环境非常严峻。从国际上讲,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国际上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好像是带着放大镜来找问题。从2018年开始,美国政府对中国已经做了十个批次,296家中国企业列入了制裁的范畴,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觉得是非常苛刻的要求。从国内来讲,政府各种部门对企业运作的规范化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比如今年在内蒙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企业的相关的一些问题倒查20年。所以在今天的情况下,我们讲企业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关心合规问题,把合规当作企业的一个战略性的要素去考量。在目前特殊情况下,不要因为企业自身的不合规,在最后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影响。所以从企业的发展角度来讲,合规变成企业当前必须回答的一个时代命题。中国企业从2015年开始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总的来讲,要提升一个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我想大概有三个方面因素。第一,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特别是管理层意识。正确的认识合规在企业发展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不要把合规当成企业发展的一个约束。企业的合规风险单靠一个合规业务部门去做很难防控,合规是需要整个企业来运作的整体性要求,是全员、全方位的要求。合规是企业基业长青稳健发展的基础。我们看到,在国际跨国公司里,比如GE,它的合规准则里面就专门有一条,说有效的合规对企业来讲是一种竞争的优势,并不是一个负担。中国的企业如中兴通信,因为出口管制事件被美国处罚以后。对合规也有了新的认识。中兴在2018年4月专门发了一个上市公司公告说,中兴通讯把合规视为公司战略的基石和经营的前提和底线。只有把合规上升到整个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层面去理解,企业才会稳健、长远的发展。第二,要做好提升企业合规水平的工作。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整套的制度流程,建立合规工作机制。2018年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发了很多专门的文件,比如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包括国家标准委也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文件。企业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将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乃至争议解决办法和要求都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形成运行习惯,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一个大型企业里,怎么建立合规体系,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现在中国的大型企业都在做这方面的研究探讨和实践。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里面,一定会带来非常明显的效果。第三,合规管理要形成合规文化,让合规变成企业自觉的,发自内心的行动,而不是外在的强迫要求。总的来讲,是把合规从原来的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转变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的合规文化。只有这三个要素有机地结合,会帮助企业走上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商事调解的基础和最终目的都是要帮助企业来减少和妥善处理在市场经济活动里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商事调解要很好的发挥作用,第一个是依赖于我们企业自身工作的规范性、合规性、合法性,企业合规经营需要及时应对一些重大事件和法律关系变化,在实际工作里转换成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规章制度,有了合规管理的理念,商事调解和沟通才有良好基础;第二,商事调解本身也有合规性的问题。与诉讼、仲裁相比,商事调解有自己特殊的优势,比如说程序的灵活性、处理的专业性、节约时间和成本,但是也要有一套规则,让大家可以预期和遵循。未来的合规管理在各种组织和机构里面都会变成一个基础性的要求,合规会越来越发挥它的基础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变成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或者要素。
高树高树(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深圳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由深圳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发起,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贸促会共同作为主管单位,于8月27日正式挂牌成立。成立这个机构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就是与并购年会的主题密切相关,为了激活商事主体。深圳市的高新科技企业就有30000家左右,其中国家级高新企业17000家,有超过200万的商事主体。我们做了一些调查,发现在民商事活动当中,以诉讼和仲裁作为主要手段来解决民商事之间的争议已经难以为继。目前,深圳法院受理的案件超过60万件,仲裁案件接近11万件,很快就要往100万件方向发展。各种案件里民商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已经超过了一半。光靠仲裁和诉讼,对于商事主体之间纠纷的解决,在很多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现在合同和企业层面各种困局和僵局现象越来越多。这一次,我国《民法典》针对合同僵局和企业纠纷的解决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大量的合同僵局、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项目执行僵局滞留在社会,对商事主体的激活是一个极大的不利,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繁荣也非常不利。其实我们许多争议不是发生在纠纷之后,有些争议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之初就埋下了伏笔。通过商事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合同僵局、企业僵局、股东与股东之间僵局、项目实施的僵局,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当然,诉讼、仲裁和商事调解是三位一体,并不矛盾。商事调解是一个非常有效和有力的补充。国际商事调解工作做得好,仲裁或诉讼的压力就会减少。第二,深圳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还要解决大湾区各类企业商事主体的合作交流与有效处理法律纠纷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葡语法系),三个关税区(中国内地、港、澳),发行三种货币(人民币、港币、澳币)。在一个湾区里拥有三种法律体系,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正因为如此,大湾区在诉讼和仲裁方面,包括司法管辖、法律送达、相互执行承认等这些问题都形成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壁垒,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一直在致力解决,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比如说内地与港澳地区法院和法院之间相互协助执行,承认执行,包括文书送达、法律适用,甚至遇到法律冲突时怎么管辖,这些问题大大滞后了我们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合作效益。从这个层面上看,如果启用商事调解就可以很好地运用各个法系法律实践积累的经验,商事调解的便捷性、专业性、国际性、开放性,甚至它的权威性都能得到极大的体现。如果在大湾区内不同关税区的上市主体纠纷,或者与其他国家企业的法律纠纷,如果启动已经准备好的一套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和体系。会解决地更快更有成效。有些案件原来要打上几年的,有可能一个星期把它解决了。我们商事调解的调解员来自全国各地,有的是来自香港和澳门,还有一些是国际的,我们会选择最好的管道和途径,通过这样的平台来为企业商事主体服务。第三,我们还要着力解决国际间不同国家的法律合作问题。现在美国提倡单边主义思维在发挥作用,给我们造成了很多贸易壁垒。特别是像深圳这样一个地方,美国对我国很多企业发动长臂管辖或者制裁,像以前的中兴、目前的华为,还有一些企业也都面临着被制裁的风险。今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即将生效。目前已有52个国家参加,中国去年作为首批加入,这是一个支持多边主义的很好的调解公约。我们要按照多边主义原则来解决不同国家或关税区企业和企业之间上市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能动不动上升为国家安全层面或国家法律管辖层面来处置经济纠纷。希望通过国际商事调解,在更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企业之间商事主体之间来解决问题,这也是将来我们深圳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要重点研究和关注解决的一个问题。下一步我们要和国际上知名的五大商事调解机构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台在这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完善调解员队伍,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体系。特别是把国际商事调解和跨国并购很好地结合起来,合作的前景是非常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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