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提案

    关于建立加入全球化的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提案

      建议承办单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资委

      去年我们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基于WTO保护期已经结束以及一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就落实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构建提出我们的建议。

      1、一年来的实践及面临问题。去年建议之后,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广泛的讨论,既有理性的民主争论,也有关心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义。讨论中的一些不同看法,有些是属于概念混淆导致的,有些是偏激的民族情绪引起的,有些则是利益博弈的反映。而重要的是,虽然对在哪些产业保持和扩大利用外资存在不同认识,但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有了市场共识。这为落实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一,我们注意到在去年修订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并购等规章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视,在具体的外资并购案件审查中也反映了这些因素.但这些规章缺乏系统性安排,缺少透明度和操作性,更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衡安排,导致在实践中或推诿或争抢解释和审批权,致使审批质量和效率低下,使得市场缺乏预见性和可控性,增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国家经济安全关乎一国未来的国际经济地位,如果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个战略问题的立法权和管理权,也通过授权、再授权的层层授权形式下移,必然会因为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既难以完成系统构建,也难以形成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效机制。甚至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无限扩大监管范围,维持垄断格局,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情形。
      令人担忧的是,以国民经济命脉等口实,制定类似外资并购的"战略性、敏感性"企业清单的倾向,必然会导致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和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这类行为不仅有设租之嫌,而且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的效率。而可能滋生的道德风险已经引发了境内外市场的抱怨,更与《行政许可法》的宗旨不相一致。

      2、坚持开放环境中的国家经济安全观。我们坚持在推进全球化的进程中应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明确产业战略,但并不代表我们对于外资进入或者全球化进程的排斥,也不代表民族本位思想的抬头:
      第一,中国经济的安全必须建立在加入全球化的基础上,没有全球化过程就没有我们的经济安全。以国家经济安全为名排斥外资进入和全球化,是将中国经济推向倒退和不安全境地的危险举动。妖魔化外资是维护落后利益格局的表现,值得特别警惕。主张国家经济安全,应该是在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和加速推进全球化进程的前提下维护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
      第二,中国应当更多地扶植本土的全球化公司。大国经济发展必须有大批主导本土产业整合和提升的本土全球化公司群体的崛起,这不是简单依赖全球资本就可以完成的过程。中国国有企业的机制转换和市场化改造将成为关系到中国本土经济生死存亡的基础,这不是依靠政府部门画地为牢地维持垄断格局就可以实现的。同样,中国民营企业的壮大和整合也是中国经济安全平稳进入全球化的决定因素。
      第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之外,市场也应享有发言权。充分发挥现有行会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中介组织,是吸纳市场智慧,发扬民主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监督政府部门公正执行监管政策的有效形式。在制度制定和制度中,使市场的相关利益者通过行会等各种形式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的歧见和政策冲突,增加监管透明度,公正决策是非常必要的。去年得到社会广为关注的徐工集团和苏泊尔集团的两大并购事件便集中体现了当下各种观念的交锋,其结果也体现了国家经济安全观念和体系的必要。行业协会走向前台,调整了政府的合理位置,与全球化接轨。
      第四,用科学发展观界定国家经济安全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不同特征。重新审视全球产业结构变动中的国民经济内涵和外延,分清反垄断与产业安全之间的不同侧重,制定基础产业、金融安全、国际贸易和投资、信息和网络等新环境下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和反垄断法。

      3、具体建议。基于我国建立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坚持以上几点基本立场和去年的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进一步的建议:
      第一,尽快成立吸纳了行会等民间组织参加的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
      第二,由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国家经济安全立法和执行、利用外资的情况进行安全和效益评估并向两会报告;
      第三,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定期评价其他国家的外资政策,提出对等的经济贸易政策建议;发布跟踪评估报告和预警指标; 
      第四,尽快建立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投资法律,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无法有效建立外资并购或直接投资的有效审查机制,也无法对保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做出全局性的统筹安排,因此,建议将现有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合并修订为《外国投资法》,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审查机制等问题做出全面规定。与此同时应当尽快制定中国的《海外投资法》,引导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竞争,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在竞争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环境,制订全球化的产业战略体系。我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和协会积极制订培育本土企业全球竞争能力的产业战略,这一战略至少应该包括:本土市场化企业未来全球竞争力基础的目标和措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旨在维护本土市场化企业全球竞争能力的金融政策;从市场准入、公平交易条件、可持续发展等各种可能妨碍企业全球竞争力因素入手,围绕提升本土市场化企业全球竞争力,改善制度和政策环境;在WTO框架下,改善税务和投资政策,鼓励具备全球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竞争。
      第六,构筑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基础,培育和发挥民营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以国家经济安全为战略目标,发挥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和主导作用,这种作用既不是对垄断行业的主导,也不是对非竞争行业的控制,而是参与并引领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关的行业的充分竞争。开放一些所谓的非竞争领域,鼓励和培育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和国有企业的竞争,促进国有企业、逐步培育民营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讨论并执笔人:
      王 巍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
      费国平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刘 吉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朱 利  中国银河证券控股集团董事长
      徐耀华  华高和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主席
      汤世生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晓森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 阳  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红兵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张 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沈功伟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郭天觉  华高和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以上署名者均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