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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主办、银河证券、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公司法》、《证券法》研讨会在国际企业大厦举行。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森律师和公会理事单位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立华律师分别就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重大修订及与旧法的比较作了详细讲解。并购公会的各家理事单位、国内企业界以及来自香港的学者和专家共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张晓森律师:
此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在24项内容上作了较大的改变和调整。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主要体现在:
一、对公司的资本制度作了大幅修改
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因此此次修改对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为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1000万降到500万;并对无形资产出资作了适当调整,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0%提高到最多不超过70%。此外还取消了公司对外资的比例限制,明确了非货币出资责任;增加了实缴资本对权益的直接影响。
二、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并购活动的促进
这次新《公司法》对于企业间并购的促进做了一些规定。首先是制度性突破的规定。这个规定对于并购有很大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新的《公司法》与新的《证券法》及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和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并购规则的相互配合、促进,会更加活跃并购市场,将为并购交易提供有利的法规环境。第二,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排除了一些阻碍股权转让的不确定因素。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现有股东以外的公司或个人转让股权的时候,必须先要争得现有其他股东的同意,现有股东必须在30天内进行答复。具体要求就是说不管股东要求怎样的事项,都应多次通知其他股东来征收意见。同时还有一个规定,在有优先购买的时候,如果好几个股东都要求优先购买权时,要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行使。另外就是新《公司法》还特别授权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股东转股的程序这些方面做出一些个性化的规定。再次是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是指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优先权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在依法强制实行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一个20天的优先认购时间。这次做了一个明确的时间上的和保护方面的规定。

张晓森律师正在讲解新《公司法》
在新《公司法》中还特别做出一个规定,在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原股东应该明确给与协议,这个协议包括什么呢?注销原股东出具证明书,让新股东签发新的公司章程等公司义务。如果你不履行这个义务,新的股东或者是老的股东都可以起诉你。或者因为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的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出资额的限制等。这么规定避免了过去经常发生的很多纠纷。
此外,新《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以及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现实的影响,也将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在本次《公司法》解析研讨会上,来自企业界的负责人、律师、会计师及投行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都表达了真实的声音,与张律师进行了交流并就共同关注的话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王立华律师:
一、 关于股票上市方面
删除了旧《公司法》中"千人千股"、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国有企业有例外等条件。只要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经证监会核准都可发行上市。
二、对于再融资方面
发行新股方面取消了"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以及"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等条件,还删除了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性规定,改为只要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新增加了增强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发行新股的约束。发行债券方面特别强调,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还新增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王立华律师正在讲解新《证券法》
四、关于上市公司收购
新法增加了收购形式,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赠与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加一致行动人定义。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五、关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资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这些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证券公司不可能再挪用客户保证金了。"
六、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中小投资者在中国股市上向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在中国股市发展14年的历史中,许多中小股民损失惨重,一些股民的客户保证金被券商挪用。怎样切实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是此次《证券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内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此次全新亮相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切实有力地保护。草案中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称,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也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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