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并购公会(简称: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领导下的非盈利性的并购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普及、推广并购服务的广泛应用;为并购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全国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座816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并购及相关服务行业自律水平;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重组并购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重组并购市场的规范创新;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会员进行持续教育,增加对重组并购理论基础、风险及实践操作的认识,为重组并购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的重组并购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
(五)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会员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和技术规则,设立并组织评选并购相关奖项;
(六)加强并购服务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讨并购行业的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并购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并购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并购行业的优惠政策。
(七)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国内及国外重组并购的空间及市场发展;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