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的规范运作,特成立“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的宗旨是根据本会的章程、规则、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积极开展本会的监督工作,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是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对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1.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对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2.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3.本会各项选举、表决的记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4.对理事履行本会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改正;
5.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本会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2.应积极参与监事会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相关监督工作的质询;
4.在履行职务期间,不享受津贴;
5.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6.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相关问题有权进行质询。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无违法、违纪记录;
2.能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工作;
3.能够维护本会会员利益;
4.熟悉国家在财务和并购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5.具有较高的宏观政策水平,较全面的金融、财务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
6.具有经济、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或法律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组织研究、论证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3.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授权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4.履行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监事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和任期
监事会成员从会员和社会人士中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每届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议:本会秘书处负责人、常务理事代表及应监事会主席的要求须出席的其它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监事参与监事会活动的费用由本会支付。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议决议执行及通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纪要,若确实无法实施或实施后对本会不利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对其更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纪要执行完毕后,由执行人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则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监事可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办公会议
2007年0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