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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
 2005.11.30 (半月内刊 总第4期)返回目录上一页 下一页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中涉及证券的“新证券法”也相应调整。
 

证券法修订的背景

  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九条为发展国内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
  加入WTO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展加速
  国内资本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突出
  券商的内控制度不全,集聚较大的行业风险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监管手段单一且落后

新证券法的特点

  放松市场管制——为衍生品交易和多层次市场留有空间
  推行发行核准制——降低发行门槛,允许私募发行
  发行制度与风险控制——发行和上市保荐制度,预披露制度,发行失败
  交易所的职责——赋予交易所核准上市和一线监管的权力
  中国证监会监管——被赋予准司法权
  强化法律责任——提高处罚标准和严密性

放松管制——新旧证券法的若干比较

 
原有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对证券业的影响
第6 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在其后加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第32 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其后加上“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为未来柜台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预留空间
第33 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在其后加上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为做市商制度推出预留空间
第35 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为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推出预留空间
第36 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允许融资融券,提高市场流动性
第76 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丰富投资者结构,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渠道
第106 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删除
T+0在局部市场可能推出,活跃市场交投
第133 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渠道
(本文为中化国际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欲知详情请联系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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