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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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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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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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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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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后加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
第32 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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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后加上“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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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来柜台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预留空间 |
第33 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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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后加上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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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市商制度推出预留空间 |
第35 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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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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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推出预留空间 |
第36 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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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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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融资融券,提高市场流动性 |
第76 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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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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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投资者结构,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渠道 |
第106 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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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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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在局部市场可能推出,活跃市场交投 |
第133 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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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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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渠道 |